2011年全国两会报道:“基本有法可依”后须重点解决有法不依
2011年3月10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这宣告,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这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起点。专家认为,在实现“有法可依”后,还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本报记者龙源 北京报道
立法之路 “宪法就像树干,有七条主枝”
伴随新中国政权的建立,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此后三年,国家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相继起草出台。
十年浩劫,我国法制建设受到严重破坏。“1979年我成为一名律师,那时候国家仅有宪法、婚姻法、刑法、刑诉法等6部法律,法条加起来不到一千条。”对于当时无法可依的状态,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记忆犹新。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全会公报,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十六字”方略的提出,意味着社会主义法制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一批社会法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目前,包括现行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昨日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打了一个比方,“如果把国家法律体系比喻成一颗大树,宪法就像树干,在树干上有七条主枝,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就是主枝,主枝上有许多旁枝和叶子,这就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这个树上挂满了累累的果子,每一个果子都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一项制度。”
如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执法难点 仍存在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现象
在总体上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
“法律体系形成后,如果说有什么明显变化的话,那就是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发生转移,即转移到‘有法必依’或者说法律实施上。”徐显明说。
一个法治社会,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是一个有机整体。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法治的效力,源于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下决心推进依法行政。要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主体、行为和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保障法律在国家管理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曹康泰委员建议。另一方面,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对司法保证公平正义的期盼日益强烈的今天,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责任重大。
没有监督,权力容易滋生腐败。没有监督,法律难以有效实施。实践经验表明,只有把监督与问责制度建立起来,才能保证法律实施的公开、公正。
修改法律 顺应民意促进社会和谐
本届人大立法还有一个引人注目之处,即把修改法律放在同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
修改预算法、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精神卫生法、行政强制法……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了2011年的立法工作重点。
我国于1994年颁布实施了预算法。15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预算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在一些政府部门已公布的预算中,老百姓高度关注的“公车消费、公费出国、公务接待费”等信息仍难觅踪影。预算法修改,将规定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并应增加对违反预算法规定的情形和处理的原则。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起实施,但在执行中仍然存在突出问题,给职业病诊断设置了“门槛”,也是导致类似张海超这样的农民工鉴定无门的直接原因。
修改法律,最典型的案例是8年前的“孙志刚事件”。当时,《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等报道,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反响,最终促成实施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
一些代表委员表示,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开门立法 良性互动体现“以人为本”
2008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正式施行。这也标志开门立法的“湖南模式”正式形成,这一举措开全国先河。
事实上,湖南的“开门立法”,与最高立法机关所追求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一脉相承的。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审议通过。2005年7月,该法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因此更具有立法的标本意义,体现出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开放性。
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出决定:此后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全文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此后,食品安全法、消防法、水土保持法、防震减灾法、社会保险法、车船税法……数十部法律草案无一例外,都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2011年2月25日,车船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部法律与初审的方案相比,能每年为9000万车主减少车船税负30亿元。这一对原草案的大幅调整与“开门立法”和随之而来的大量网友意见密切相关。
在一次次良性的互动中,政府、立法机关和老百姓都在进一步强化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