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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6.17”矿难案终审宣判

    亮点黔西南讯 6月2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晴隆“6.17”矿难案二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6日,贵州省晴隆县中营镇新桥煤矿发生井下透水事故,该煤矿卢月海、鲁万里、王忠武、杜健康等管理人员在明知矿井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发生透水事故情形下,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还组织安排另外6名管理人员及10名工人于6月17日再次下井作业。17日上午8时许,矿井发生井下透水事故,16名煤矿工作人员被困井内。事故发生后,卢月海、鲁万里等4名被告人为防止事态扩大,害怕承担相关责任,不及时把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自行组织营救。18日凌晨,该煤矿才将该透水事故报知晴隆县公安局。晴隆县政府随即与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由于耽误了最佳援救时间及受援救条件限制,援救工作持续开展25天后,成功救出3名被困矿工。最终,确定该矿难导致9人死亡、4人失踪,经济损失高达1802.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月海、鲁万里、杜健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被告人鲁万里对死者家属进行物质赔偿、被告人杜健康构成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月海有期徒刑5年,王忠武有期徒刑4年,鲁万里有期徒刑4年,杜健康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卢月海、王忠武、鲁万里三人均认为量刑过重为由,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已根据上诉人的量轻情节,在法定刑辐度内进行了从轻处罚,上诉人量刑过重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陆金凤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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