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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法院严厉打击“两抢一盗” 群众拍手称快(图)

 

   亮点黔西南讯 为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刑事犯罪,推动当前“严打整治”和“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6月18日,兴仁县法院利用乡镇赶场天,到该县雨樟镇召开刑事案件公开宣判大会,对案发地群众密切关注的被告人郝明迪抢劫、强奸案、邵启刚抢劫、盗窃案等6案6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郝明迪因犯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于2001年4月10日被兴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3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还有漏罪,公诉机关于2011年3月23日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郝明迪、邵启刚(另案)、小书平(另案)经事先预谋后,窜至雨樟镇上坝田村洗手本组,由郝正金带路,郝明迪和邵启刚撬门进入村民刘某(女)家中实施盗窃。盗窃行为被刘某发现后,郝明迪持刀将刘某杀伤,随后又对刘某实施了强奸,并威胁刘某不准报警,逃离现场时,又将刘某家的腊肉强行带走。邵启刚在郝明迪实施犯罪时趁机将刘某家一头价值7600元的黄牯牛强行拉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明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同时还应与原犯抢劫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邵启刚因伙同郝明迪实施抢劫,另犯有盗窃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郝明迪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邵启刚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兴仁县法院还对被告人敖勇抢劫、盗窃,苏忠林盗窃,王怀念抢劫和肖直良非法持有枪支等4案4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2000名群众旁听了宣判会,对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宣判纷纷拍手称快。一位旁听群众现场感言:“今天本来忙打田插秧的,听说在开宣判会,就跑来听了,虽然没干成活路,不过看到犯罪分子受到惩罚,心头感到过瘾,希望法院多开展这种活动,让我们老百姓亲眼看看国家是怎么处置犯罪的。”

                                                    (龙雨 张志龙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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