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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保安偷州政府 被告陈瑞被判刑3年6个月处罚金5000元

       前一段时间,被社会传得沸沸扬扬的州政府保安监守自盗,盗窃州政府办公室一案,于918日在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判处被告人陈瑞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瑞,曾用名陈彪,男,1990119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系兴义市公安局巡防大队驻黔西南州政府保安中队队员,家住兴义市向阳路二巷184号。因涉嫌盗窃于20096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7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0923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瑞犯盗窃罪,于2009813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兴义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瑞系派驻黔西南州政府办公区保安人员。20095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瑞在办公楼巡查。当巡查到唐先生办公室时盗窃得先生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2150元)及人民币4000元,后逃离现场。200964日,被告人陈瑞以交警协管员身份将该笔记本电脑抵押给鑫缘委托行, 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归失主。 被告人陈瑞的家属已赔偿失主人民币4000元。 

上诉事实,被告人陈瑞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失主陈诉,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诉与辩解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兴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瑞身为保安人员,却忽视国法,而在巡查时乘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不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恶者终于受到法律的制裁。奉劝梁上君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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