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一名富翁5年前在代理湖南太子奶产品时,发生纷争后被对方中止供货,他在索要85000元损失费未果后求助媒体。后来,株洲警方抵渝将其秘密抓走,并被当地荷塘区法院以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求助媒体竟惹怒厂方
这名被指遭错判的53岁男子叫范永安,家住巫山县巫峡镇圣泉村。昨天,记者在他位于县城平湖路的租住房看到,里面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屋子,成了全家的卧室兼厨房、饭厅和客厅,屋内摆放着一张单人床、一张破烂的沙发和一张小饭桌。另外一间约20平方米的屋子里堆满了“三角带”商品,墙上歪歪斜斜地写着“东山再起”四个字。
范多年的好朋友毛正海证实称,5年前范永安曾是县城赫赫有名的百万富翁,在县城开有旅馆,还有4个门面,成为国内多个名酒的代理商。在湖南被关押7个月后,因无人打理生意,供货商追款紧急,房子和门面被抵押还款。
回忆往事,范永安双眼滴泪。2004年3月10日,他与位于湖南株洲的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子奶公司”),签定至同年底的在巫山、巫溪的总经销合同。范永安介绍,有一次他通知县工商局销毁了139件过期太子奶,结果引起公司驻渝办事处不满。太子奶公司称,范永安因未完成当年的销售任务,于2005年7月终止向其供货。随即,范向太子奶公司要求支付其市场开发费等费用共计85000元。
多次索要这笔巨款未果后,范永安向万州一家媒体求助。该媒体随即发表了《轻信厂家承诺 巫山一商户损失30万元》一文。在舆论监督之下,太子奶公司口头承诺尽快解决那笔费用。
到主城领款神秘失踪
2006年3月11日,范永安被太子奶公司驻渝办事处以“速来领款”为名骗至江北某宾馆。当范一进门就被一伙人抓到车上铐了起来。经过长途奔波之后,范被带到一间审讯室,这时他才知道抓走自己的是株洲市荷塘区民警。原来,在同年3月5日,范发传真至太子奶公司称如果不给这笔钱,就将向几十家媒体和电视台投诉,太子奶公司随即报警。
范永安的妻子范茂芝说,与丈夫失去联系几天后,她带着当时3岁和6岁的一对女儿来到主城,找到太子奶驻渝办事处,对方吞吞吐吐地称范是被株洲警方抓走的。随后,江北警方和巫山警方均证实,事前他们并未接到有关株州警方的协助函。
被判七个月罚款一万
昨天,记者在一份盖有荷塘区人民法院公章的刑事判决书上看到,该区检察院于2006年7月17日以范永安犯损害商品声誉罪、敲诈勒索罪对范进行指控。同年9月26日,荷塘区法院法官李哲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
该法院认为,范永安在索要85000元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媒体传播方式损害太子奶公司的商品声誉,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最后判他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初步判定系冤假错案
有意思的是,荷塘区法院宣判后,范永安刚好被羁押了7个月,遂被宣布释放。范永安回巫山后不断向市县两级人大反映情况。2007年4月中旬,巫山县人大召集县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从株洲调回范的案卷,还请来法律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多次赴株洲与当地人大进行协调。昨天,巫山县人大相关人士称,从判决书列举的证据看,不能证明太子奶公司有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更不能证明其产品在广东销量下降是受媒体报道的影响,“它未造成严重伤害或恶劣影响,更未造成其停产、破产。”
该人士还称,媒体刊发文章的内容并非针对太子奶本身的质量,不影响太子奶本身的声誉,故荷塘区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范永安的行为性质是错误的。而株洲市中院表示将采纳巫山县人大的建议,重新复查审核此案。范永安称,届时将申请国家赔偿。
昨天下午4:30,记者致电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刘锦,拟进一步了解情况。她介绍称,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至于是否遭错判,届时中院会把认定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新闻链接:什么是损害商品声誉罪?
《刑法》称,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规定还解释称,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为以下两种情形: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50万元以上;2、虽未达到50万元以上损失额,但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组稿件由 首席记者 黄平 实习生 魏颖 文/图
重庆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