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晴隆系列黄金矿山案经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该案直接责任人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原局长杜碧文、原副局长(主持工作)陈代华、矿山管理股原副股长聂玉洪、办公室原副主任陈真鹏等4人因受贿、滥用职权分别领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11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9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5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原局长杨兴隆犯滥用职权罪,因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2月至7月,被告人杜碧文在担任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矿主罗飞、张朝贵二人贿赂共计3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并滥用职权下发5个扩能扩界文件,涉及8个无证金矿的开采,造成国家金金属资源破坏量26.906995万克,价值人民币4372.391685万元。200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陈代华在主持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矿主兰平贿赂1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同时安排单位财务收取其管辖范围内的各金矿矿主贿赂17.6万元,入单位“小金库”,为单位谋取利益。并滥用职权下发3个扩能扩界文件,涉及3个无证金矿的开采,造成国家金金属资源破坏量2.9771万克,价值人民币483.7838万元。2007年12月,被告人杨兴隆担任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局长后,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下发2个扩能扩界文件,涉及2个无证金矿的开采,造成国家金金属资源破坏量2.460438万克,价值人民币399.821169万元。被告人聂玉洪在担任晴隆县黄金管理局矿山管理股副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矿主兰平贿赂1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被告人陈真鹏在担任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矿主兰平贿赂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被告单位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单位受贿22.6万元。 (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