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瑞,曾用名陈彪,男,1990年11月9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系兴义市公安局巡防大队驻黔西南州政府保安中队队员,家住兴义市向阳路二巷184号。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6月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09)23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瑞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3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兴义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瑞系派驻黔西南州政府办公区保安人员。2009年5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瑞在办公楼巡查。当巡
上诉事实,被告人陈瑞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失主陈诉,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诉与辩解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兴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瑞身为保安人员,却忽视国法,而在巡查时乘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不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恶者终于受到法律的制裁。奉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