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父母外出打工,让爷爷奶奶照顾小孩,而爷爷奶奶却虐待自己的亲孙子女,并致其死亡。2009年9月18日,兴仁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虐待致死案,被告人金继涛、杨明芬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21日,被告人金继涛、杨明芬之子金续平将被害人金其其(男,2003年8月15日出生)、金玉(女,2005年8月7日出生)从云南带回老家请二被告人帮忙照管。在照管金其其、金玉的过程中,被告人金继涛、杨明芬经常找各种理由打骂被害人金其其、金玉,并致被害人金其其轻微伤。2008年10月下旬以来,由于被害人金玉拉肚子,经常将大便拉在床上和身上,二被告人不但不带被害人金玉到医院去治疗,反而嫌弃被害人金玉,并为此事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打骂。2008年10月26日早上,被害人金玉又拉大便在床上,被告人杨明芬非常生气,把被害人金玉抱到屋外,将被害人金玉的衣服脱光裤子脱光,用冷水长时间冲洗被害人金玉的身体。在被告人杨明芬把被害人金玉抱回屋内后,被告人金继涛接着又用鞘鞭殴打被害人金玉。之后,二被告人将被害人金其其、金玉丢在家中,独自到百德镇新元赶集。下午2时许,二被告人赶集回来,见被害人金玉病情严重,就准备带被害人金玉到百德治疗。在途中,发现被害人金玉已死亡,二被告人便将被害人金玉的尸体丢弃在百德镇新元村三组癞石科许云家的土地内后回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继涛、杨明芬在对其孙子女金其其、金玉的照管过程中,长期对金其其、金玉进行殴打,致金其其轻微伤;在发现金玉生病后,还对金玉进行殴打,并不及时给予治疗,致金玉死亡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继涛、杨明芬犯虐待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继涛、杨明芬依法受刑法处罚,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均以主犯论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宣判后,二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教育孙子女,没有殴打情节,对本判决不服,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