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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亨县影响极大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赵立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极刑

这是一起在我州册亨县影响极大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在该案中被害人无任何过错,同 被告人素不相识,就因为人长得帅,被告人顿生故意伤害之意,致被害人死于非命。本案在一审 开庭时,本报曾以《素不相识动杀机 只因别人长得帅》为题报道。近日,该案一审判决:
赵立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极刑

  近日,州中级法院对被告人赵立开故意伤害被害人韦哲致其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立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极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韦哲父母四万元。

  被告人赵立开1987年12月生于册亨县,2002年12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5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害人陈俊涌、明顺怡等人在兴义桔山办富兴街“皇朝KTV”喝酒,陈俊涌喝酒期间因与被告人赵立波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赵立波便邀约期间因与被告人赵立波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赵立波便邀约被告人赵立开、彭凯(另案)到富兴一街找陈俊涌。后三人在“主题吧”门前遇见陈俊涌等人,被告人赵立波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陈俊涌头部砍去,陈用左手挡,左手前臂被砍伤,陈俊涌用手中的酒瓶进行反抗,打赵立波等人,赵立开也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朝陈俊涌乱砍,将陈俊涌砍伤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陈俊涌左项部、左右肩背部、左腰部、左棘上方,左上肢伤为锐器伤,左右肩背部、左腰部创鉴定为轻伤,左前臂受锐器砍击造成的左侧尺神经断裂、左手功能障碍鉴定为重伤;陈俊涌损伤程度最后评定为重伤。

  2009年6月18日,赵立开、赵立波等及其父赵兴泽与被害人陈俊涌达成赔偿协议,陈俊涌不再向赵立开、赵立波主张赔偿责任和追究任何责任。同日,赵立波到册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自首,供述了2008年11月29日赵与立开、彭凯伤害陈俊涌的事实。

  2009年4月10日凌晨1时20分,被告人赵立开从贵州省册亨县“昨日再现”酒吧喝酒出来,看见与其一道喝酒的被害人韦哲(又名罗永恒)和王薇等人在册亨县人民医院门口人行道上聊天,赵立开走上前问韦哲:“你长得帅得很是不,你是哪里的人?”韦哲说:“我是册亨的嘛。”赵立开听后,便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杀韦哲左胸一刀,被巡警发现逃离现场。后公安民警在册亨县者楼镇河滨路米市将赵立开抓获。韦哲受伤后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韦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左肺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立开曾两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故意犯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赵立开的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赵立开依法应予合理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赵立开作了如上判决。

  目前,被告人赵立开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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