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州中级法院在本院大法庭就贵州省晴隆监狱原监狱长陈远东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陈远东,男,1955年9月1日生,捕前住晴隆监狱招待所二楼,1999年11月至2009年4月任贵州省晴隆监狱监狱长兼任晴隆锑矿法人代表。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远东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晴隆监狱监狱长兼晴隆锑矿法人代表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万元。2005年12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塘厦信鹏彩石商店的徐某与时任贵州省晴隆监狱原监狱长兼晴隆锑矿法人代表的陈远东签订了购销合同。为表示感谢,徐分别于2006年春节期间、2006年底、2007年三次从广东省东莞市来到晴隆监狱,每次均与吴秀峰(已判刑)一起到陈远东住处,徐安排吴秀峰送2万元现金给陈远东,合计送陈远东人民币6万元。2006年的一天下午,在晴隆县地税局工作的易某(另案处理)为了能承包晴隆锑矿一车间水井湾的尾矿渣,到晴隆监狱陈远东的办公室送给陈远东人民币3万元,但该矿后来未能承包。
同时查明,2009年4月13日,陈远东主动向贵州省司法厅纪委交待其收受5万元的情况,并将5万元交到贵州省司法厅。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远东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将对此案择期进行宣判。 (谭诗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