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在本院大法庭就被告人陈德武抢劫、吴德武强奸幼女二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宣判结束后,被告人陈德武、吴德武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陈德武,曾用名陈德友,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于兴仁县,住兴仁县鲁础营回族乡大海村渔塘组。2008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德武与胡某在兴义市“好又来”旅馆以100元的价格嫖宿后,陈德武为要回100元嫖资,以到锅底河接朋友为名,骑摩托车将胡某骗至兴义市坪东办事处锅底河小岛码头,向被害人胡某索要嫖资100元,遭到胡某拒绝后,陈德武便用手卡其颈部,用酒瓶砸其头部后将其推下锅底河湖中,并用手压其背部将其溺死后,从其包内抢走现金160元和价值人民币850元的“天基”牌手机一部。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陈德武伙同李兴海、李兴州、熊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德武盗窃8次,盗窃金额161420元;李兴海盗窃4次、盗窃金额121700元;李兴州盗窃5次,盗窃金额67720元;熊正伟盗窃1次,盗窃金额65000元;盗窃金额均属特别巨大,4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德武犯抢劫罪,朱金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德武、李兴海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德武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盗窃事实的情况下,其被抓获后,自己主动供述盗窃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陈德武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德武所犯抢劫罪,因其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较大,虽然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故依法对其严惩。
最高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陈德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德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陈德武在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陈德武准备作案工具、确定目标、主持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德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陈德武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对陈德武所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陈德武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吴德武,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于册亨县,住册亨县双江镇坝纳村坝纳组。2007年11月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吴德武酒后窜到册亨县百口乡中心学校未完工的学生宿舍一房间内,对暂住在该处的百口学校学生陈某某进行奸淫,陈某某醒后便哭,并呼叫其母冉从美(冉当时因病到百口乡卫生院输液),后吴德武便以带陈去找其母为由,将陈背到百口乡中心学校西侧山坡上的一条干沟内,再次对陈某某进行奸淫,致使陈某某的会阴裂伤、直肠裂伤,造成其会阴畸形愈合疤痕。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身体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四级伤残。
最高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吴德武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吴德武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年仅9岁的被害人,致其重伤,造成被害人生理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吴德武曾因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核准省高级法院维持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吴德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谭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