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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三板桥电力公司经理董天项贪污案

普安县三板桥电力公司经理董天项贪污、挪用公款和副经理张正伟贪污案
周继伟

  一、基本案情

  董天项,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1974年5月参加工作,1978年7月入党,初中文化,原系普安县三板桥镇党委副书记兼三板桥电力公司经理。张正伟,男,汉族,1975年12月出生,1997年2月入党,中专文化,2005年12月被聘为三板桥电力公司副经理。2005年6月至10月,董天项与张正伟(南京桥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系股份制私营企业)共谋后,以南京桥公司名义向镇胜高速公路27合同段收取电费共计66049.88元,共同将应由三板桥电力公司收取的该款占为己有;2005年6至12月,董天项与张正伟共谋后,以南京桥公司名义向镇胜高速公路26合同段收取电费817095.46元,减去南京桥公司坝后电站并网送电应收部分331458.91元,二人将应由三板桥电力公司收取的余款485636.55元非法占有;2003年7月至2005年11月,董天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三板桥电力公司的公款人民币1559389.14元以代付设备款、代付工程款、付现、转帐等方式借给南京桥公司使用,至案发时尚有354939.25元未归还三板桥电力公司。2007年1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董天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2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张正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2008年6月普安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给予董天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张正伟开除党籍处分。

  二、评析

  本案经州中院一审判决后,二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上诉理由主要有:

  一是二人认为由南京桥公司收取电费用作三板桥公司支付南京桥公司的电费,只是结算方式问题和涉及征缴税收问题。经查,三板桥电力公司是国有企业,南京桥公司坝后式电站每年发电季节只有三个月,并无能力全年供电,也不具备直接向用户供电的资质,二人无视三板桥电力公司与南京桥公司坝后式电站是泵售电关系的规定,将本应由三板桥电力公司收取的电费由本人及亲属入股的南京桥公司直接收取,进而非法占有中间差价,使国有公司遭受损失,二人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是董天项认为其以代付设备款、代付工程款、付现、转帐等方式将三板桥公司公款借给南京桥公司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认为两个公司有互相拆借资金现象,且南京桥公司是三板桥公司的组成部分,由三板桥公司统一调度管理,三板桥公司对南京桥公司有帮助扶持的义务。经查,三板桥公司是国有企业,南京桥公司是董天项、张正伟及其亲属等人成立的私营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进行成本核算。董天项作为三板桥电力公司经理,个人决定将公款借给自己及其亲属占有股份的私营企业进行营利性活动,使国家公款的使用权转移,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综上所述,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同时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故依纪依法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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