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对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三项重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副厅长尹伊君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门槛”取消带来短期阵痛
“门槛高”是国家赔偿法最受争议的问题之一。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实行的是“违法确认”赔偿原则,就是说,只有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后果时,才给予补偿。
“我国在制定国家赔偿法时之所以确立违法责任原则,主要是考虑到违法责任标准易于掌握,赔偿范围适度。但现在看来,违法责任范围过于狭窄,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虽不违法但却明显不当行为的赔偿责任排除在外,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赔偿的权利。”尹伊君向记者解释了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背景。
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结果原则’,只要最终无罪,就可以进入赔偿程序。”尹伊君说。
从“违法确认原则”到“结果原则”,从“高门槛”变成“无门槛”,这在尹伊君看来不仅仅是执法理念发生了变化,更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现在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就要进行赔偿。”尹伊君举例说,按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无疑使检察机关的办案风险加大,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扣押、批捕、公诉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更严更高的执法要求。”尹伊君坦言。
“过去赔偿就等于是错案。但现在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有一部分可能是错案,有一部分则可能不是。”尹伊君说,“这就有一个对错案全新认识的问题,如何使考评机制更加合理,也需要认真研究。”
“短期可能会有阵痛,但从长远看,更有利于我们的执法,更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执法公信力。”尹伊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