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一男子买树不办采伐证 滥伐林木被判刑
亮点黔西南讯 李某与他人买下一片杉木林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雇人砍伐,被望谟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案情简介:
家住望谟县郊纳乡长十干村严家湾组的李某,2012年3月与本村村民杨某买得位于岩窖湾一片杉木林,同年12月15日,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人砍伐这片杉木林后,被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林业技术人员测量计算,李某所滥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3.0265立方米。李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所谓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我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与林木户主达成买卖协议,但其采伐林木不按法律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属于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法须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惩罚。
法官提醒:
森林是陆地生态环境的主体,是大自然的调节器,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类似于李某滥伐林木罪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当事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而另一部分当事人则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溥、不懂法,认为树是自己出钱买的,自己就理所当然享有处分权,随心所欲,想砍就砍,谁也管不了,犯了罪都还不醒悟,最终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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