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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小便宜 收赃进监狱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安龙县钱相乡岑某因涉嫌掩饰、隐瞒,构成犯罪,被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98212时许,罗某在安龙县钱相乡将王家两头耕牛盗走,盗窃得手后罗将牛藏于安龙县万亩草场,并打电话叫岑某去买牛。岑某见价格低廉,有利可图,于21日1340分许,来到万亩草场,以6500元的价格买得罗某盗窃的两头牛,并请人用车将牛拉回家,藏入自家房背后的山林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后,在对岑某的讯问中,岑一直辩解自己并不知道该牛是赃牛,只是觉得价格便宜就买了,自己不涉嫌犯罪。

岑某的辩解是否有理呢?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岑某是否犯罪,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明知”一词的含义。如何来认定“明知”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赃物的,应视为“明知”,这种认识可以是不确定的,即认识到可能是赃物就够了,主观上不一定要出自确定的故意,可以是心照不宣,也可以由具体情况来推定。岑某以如此低的价格(后经物价部门鉴定,两头牛的市场价格为9800元)买得两头耕牛,而且罗某电话联系岑某时已是深夜,交易地点也是在裊无人烟的草场上,岑某应该能认识到此牛可能来路不正,可以推定岑某明知牛为赃物,但岑受高额利润的驱动,仍然收购了两头牛,因此,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岑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蔡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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