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龙县财政局下拨2009年度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资金69.03万元到全县16个乡镇财政所,目前,千余名离任村干部陆续领到生活补贴。
为妥善安排好离任村干部的生活,激发在职村干部的工作热情,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扎实推进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从2009年1月起,安龙县对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作了适当调整,所需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年发放。
具体享受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岗位的行政村党组织(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长、大队长或相同职务)和文书(副主任、会计、统计员)等村常务干部;累计任行政村党组织(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长、大队长或相同职务)和文书(副主任、会计、统计员)等村常务干部职务3年(含3年)以上;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满60周岁;未受法律法规处罚、未受党纪处分、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受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本人年老体弱、生活困难。
补贴标准为:累计任职3—5年的,每人每年50元;累计任职6—8年的,每人每年65元;累计任职9年的,每人每年80元;累计任职10—14年的,每人每年700元;累计任职15—19年的,每人每年800元;累计任职20—24年的,每人每年1000元;累计任职25—29年的,每人每年1200元;累计任职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1500元;鳏寡孤独的离任村干部,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50元。
发放前,各乡镇要对原有离任村干部进行台账核对,在镇、村两级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要加强对离任村干部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确保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