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册亨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收到判决后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6年12月份,覃某某在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情况下,与其母骆某某砍伐其位于册亨县秧坝村一组“伟布达”(小地名)处的一片杉树,但未砍完。2017年3月份,覃某某将该处已被砍伐的杉树与未被砍伐的杉树卖给郭某和奉某某,后郭某、奉某某在明知采伐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雇请刘军等人继续砍伐“伟布达”处未被砍伐的杉树。经册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伟布达”处被砍伐的树种为杉木,郭某砍伐总株数为316株,总蓄积29.946立方米。
册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蓄积29. 94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黎之蝶)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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