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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机构设置24个以内 其他县22个以内

州委州政府出台县(市)政府机构改革指导意见
兴义市机构设置控制在24个以内 其他县控制在22个以内

  3月2日,州委、州政府召开全州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公布了《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县(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县(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主要任务,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等。

  ■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制约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改革的原则是: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县(市)人民政府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时,要更加注重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更加注重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

  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服务与管理,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转变服务与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二)理顺职责关系,完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制定“三定”工作,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增强县(市)人民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积极探索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促进县(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强对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文化领域综合管理,推进文化市场统一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县(市)人民政府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整合医疗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根据黔党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并相应对食品监管队伍进行整合。由于政府工作部门数额受限,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卫生机构进行整合,组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证其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有效监管。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五)规范机构设置。县(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限额要综合人口、面积和经济总量等因素确定。县(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限额按14至22个左右掌握。县级市、市辖区和人口在60万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个数控制在24个以内,人口在60万以下20万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个数控制在22个以内,人口在20万以下的县(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个数控制在14至18个。按上述规定,兴义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个数控制在24个以内,其他县控制在22个以内。县(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设置要充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体现本级政府功能特点,并结合现有行政编制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原则上州级不再保留的机构,县(市)不予保留。州级保留的机构,县(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采取保留、撤并整合或挂牌等方式,确保工作上下衔接。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的机构名称要与州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名称相对统一。

  对现有议事协调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清理。县(市)人民政府不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清理归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除按省编办字[2009]124号规定设置的档案史志机构和移民机构2个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外,不得在政府工作机构限额外设置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确需设置的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省、州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和审批。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列入“其他机构”类别单独设置。

  (六)严格控制编制和领导职数。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总额不得突破。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原则上设正职1名,副职1名,少数工作量大、编制相对较多的部门,其副职可以配备2名。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设常务副职和专业技术领导干部职数。

  ■组织实施

  县(市)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意后,由州委、州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在2010年3月底前完成。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协调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改革方案的拟定和部门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等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突击进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持作风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确保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本报记者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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