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高伟:
本院已受理原告韦朝芬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上午9时在晴隆县人民法院碧痕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晴隆县人民法院
201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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