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采取非法买卖、转让、租赁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违法违规使用土地。
二、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原貌破坏种植条件进行建设活动的,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国土、规划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将进行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禁擅自租用待建用地、政府规划预留地、城乡结合部城镇发展用地从事建设经营活动。
四、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禁止非法购买安置区土地建房。
五、使用村、组预留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依法许可后方可建设,禁止村组擅自出租预留地。
六、超批准面积使用土地按违法用地处理,超规划建设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拆除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罚款,责令复耕。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日内主动到当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分局(所)接受处理,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的,可视情况给予从轻处罚,逾期不主动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视其情节依法组织强制制止其违法行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
九、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59-3118345,0859-3113457),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