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特产—出租车不按规定载客的悲哀!
亮点黔西南网友张渝 2013年8月19日早上笔者因有要事,在兴义坪东大道兴义合行处欲乘坐出租车去福禄山,招呼一辆车号为“贵EU0793”出租车,一个女出租车司机问你给多少钱,我说打表,该给多少就给多少,你说呢?。女出租车司机说要20元。当时我没有搭她的车,记下了她的车号“贵EU0793”。
又一辆出租车开来停下,司机是一个男的,我说明去处,那位司机还是说你给多少钱,我坚持打表,司机说“打表哪个去哦!”。看时间还早我干脆徒步去福禄山,当时我用手机照了该出租车“光荣的”车牌号。从兴义合行徒步到福禄山沿著公路走仅用了37分钟,按我平时的徒步速度这段路最多只有2.8公里。
出租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摘录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客;
(二)不得在车内吸烟;
(三)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 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四)按乘客要求使用或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依序载客;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七)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八)不得拒载、中途甩客和倒客;
(九)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营运;
(十一)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本车客运票据;
(十二)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舒适的服务;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十五)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 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不合格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不出具本车客运票据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于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笔者认为:出租车是兴义创建最佳旅游城市的一大窗口,有关出租车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出租车的管理,杜绝长期以来乘客租用出租车后非经乘客同意又另载他人、拒客、和不按规定收费的现象。注重地区形象,共同努力为兴义创建最佳旅游城市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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