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上班路上,看到一则广告,内容是这样的
感觉很不对劲,总是觉得有点问题,民警不可能给它搞推销嘛!回来上网查了一下,按照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细细数了一下这则广告提了3处“警方”,一处“民警”,明显违反这一条
以及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我就说感觉有点不对劲原来是如此,公安机关事关法律尊严,国家的庄严,商业广告禁止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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