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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做官须先过“清白”关

贵州黔西南州试行考察对象家庭财产报告制度

  5月27日,记者从黔西南州委组织部获悉,在考察干部工作中,黔西南州试行考察对象家庭财产报告制度。这一探索性的做法,不仅在黔西南州广大干部党员中引起反响,也受到了外界的关注。

  黔西南州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介绍说,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组织部门如何客观真实地考察评价干部,特别是对干部“德”方面表现情况的考察了解,一直是普遍关注的难点问题。

  2008年10月,黔西南州委组织部确定将考察对象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作为以“察德”为主要内容的深度考察工作的配套制度试行,2008年12月,推出《考察对象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在全州开始试行。

  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考察对象必须报告八个方面的内容:报告人的个人收入;报告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财产状况;报告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等事宜收取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的情况;报告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由继承、赠与或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财产的情况;报告人及配偶、子女投资入股的情况;报告人配偶、子女私人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报告人认为应当报告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债权债务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党的十七大召开后,中央提出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逐步实行党政“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这说明我们思考探索的方向是符合中央精神的。

  自《考察对象家庭财产报告制度》试行以来,黔西南州已有100余名考察对象,通过填写《考察对象家庭财产及有关事项报告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家庭财产。需要报告家庭财产的对象,是拟提拔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考察对象、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平级转任重要领导职务的考察对象和届中届末考察对象。(记者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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