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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粮食局原局长刘汉祥出庭受审

涉嫌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170余万元
兴义市粮食局原局长刘汉祥出庭受审

  近日,兴仁县法院在州中级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兴义市粮食局原局长刘汉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一案。

  被告人刘汉祥,男,1962年5月2日生,原系兴义市粮食局局长。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 1999年6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汉祥任兴义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兴义市粮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10月20日,在州工商银行参与的市粮食局关于系统内部收购油脂化工厂会议纪要中,再次明确由粮油购销公司出资156万元与州工商银行进行最终债务清算,接收油脂化工厂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行使法人权力。市粮食局又以解决油脂化工厂职工安置和偿还债务的名义,于11月10日向兴义市政府报告,请求将油脂化工厂位于沙井南路3号210m2的土地按评估价优惠20%出让给兴义市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市粮食局的请求,但同时要求将转让收益用于油脂化工厂的职工安置。

  骗得市政府的政策后,在被告人刘汉祥的提议下,以市粮食局12名在职职工为股东,组建稻丰公司来购买沙井南路3号210m2的土地。由于无注册资金,在被告人刘汉祥的授意下,由市粮食局职工马某、周某经办,将粮贸总公司40万元公款转入稻丰公司的账户;周某将其保管的粮食局10万元现金存转入稻丰公司的账户。兴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稻丰公司的成立。

  2005年1月5日,稻丰公司以1587600元的购买价(优惠20%作价即实价为1270080元)与兴义市国土资源局签合同。稻丰公司的12名股东每人入股10万元共120万元,作为购买土地款,分三次将该120万元土地款支付给粮贸总公司(余款70080元未付)。同年12月18日,市粮食局未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报经有权批准的部门批准,也未评估,自行将沙井南路3号210m2的土地按自定价16000元/m2(总价为336万元)转让给兴义市粮油贸易总公司。粮油贸易总公司支付稻丰公司土地款225万元。另外,有70080元与稻丰公司所欠的70080元互相冲抵,余款1039920元未付。在稻丰公司所得的225万元土地款中,退股东股金120万元,余额105万元中的994554.42元以投资收益的名义发放给12名股东(该款于2008年4月22日被收缴审计专户)。

  2006年3月23日,市粮食局将贵州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下拨的20万元扶持性(项目)补贴款转到稻丰公司的账户上。稻丰公司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以集资利息的名义发放的263953元,除了存款、借款利息39370元外,有224583元公款。

  检察机关同时指控,2005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汉祥明知到欧洲考察学习的费用已由市粮食局支付的情况下,又以考察学习的名义,从市粮食局财务上领取2万元据为己有。2008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汉祥归还该款。2008年9月5日,被告人刘汉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市粮食局下属市面粉厂的4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2009年8月5日,被告人刘汉祥之弟刘某为其归还该款。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汉祥在任兴义市粮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出国考察学习的名义非法占有公款2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5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市面粉厂挪用公款4万元归个人使用,共挪用公款54万元,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谋取小集体利益,欺骗政府并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组建稻丰公司,将国有土地买进卖出后,以发放投资收益、集资利息的名义,私分国有资产1219137.42元,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对此案择期进行宣判。   (谭诗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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