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国际禁毒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召开禁毒宣判大会,就被告人尹以建、何厚成、石爱斌、李斌等三案四人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宣判结束后,四名被告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尹以建,农民,云南省梁河县曩宋乡马茂村五组人,1981年3月16日因犯贩卖鸦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厚成,农民,云南省梁河县九保乡丙岗村人。最高法院经复核确认:2002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尹以建、何厚成合伙贩卖、运输海洛因2次计550克。之后,尹以建、何厚成先后雇佣、组织李维赞、寸代任、郭自高、张波、郭辅礼、康健、张自云(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以及郭自刚、肖祥金、何坤芳、王贵淑(另案)、何坤友(不起诉)等人参与贩卖、运输海洛因,逐渐形成购买、运输、销售各环节分工明确、人员相对固定的毒品犯罪团伙。由尹以建负责购买、运输海洛因,何厚成负责接应、贩卖海洛因。尹以建指使郭自刚在云南省瑞丽市中缅边境购得海洛因后,交给租住在瑞丽市的李维赞保管,再由李维赞、寸代任、郭自高、郭辅礼、康健等人将海洛因藏于运毒车辆内,运至云南省昆明市、梁河县、弥勒县等地,交给何厚成或其雇佣的肖祥金、何坤芳、王贵淑、何坤友等人转运至贵州省兴义市等地。何厚成再指使张波、肖祥金等人将海洛因出售。2002年10月至2007年1月间,尹以建、何厚成组织、指挥李维赞、寸代任、郭自高、张波等人贩卖、运输海洛因9次计37837克。二人11次共贩卖、运输海洛因38387克。
最高法院复核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尹以建筹集、保管毒资,负责购买、组织运输毒品并主持分赃;何厚成提供运毒车辆、雇佣运毒人员、负责销售毒品并收取赃款,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且尹以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虽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尹以建、何厚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被告人石爱斌,农民,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湖东村象山组人。最高法院经复核确认:2008年3月29日11时40分,被告人石爱斌在云南省昆明市乘坐车号为湘D93399的卧铺客车前往湖南省衡阳市,同日17时,当该车途经贵州省兴义市毒品检查站时,公安人员当场从石爱斌携带的行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两包共60袋,重975克。最高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石爱斌明知是毒品而携带,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先后因犯强奸罪、盗窃罪3次被判处刑罚,但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又继续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遂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石爱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被告人李斌,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四联乡邓家村一组42号。最高法院经复核确认:2006年11月,被告人李斌与陈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赵录奇(另案)共谋贩卖海洛因,商定由三人共同出资。随后,李斌又邀约付安跃(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2006年11月下旬,李斌等四人越境到缅甸国老街镇杨龙寨苏美珍(另案)处,向苏购买两块海洛因共计700克。四人将海洛因偷运入境后,用李斌租来的贵E13634桑塔纳轿车运抵贵州省兴仁县,贩卖给禹兴勇等人。2007年3月,被告人李斌与蒋忠全(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贩卖海洛因。此后,李斌又先后邀约杜向东、蔡成忠(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2007年4月18日,李斌出资2.6万元,四人再次越境到缅甸国老街镇杨龙寨苏美珍家,向苏赊购海洛因四块并偷运入境,4月22日凌晨,蒋忠全、杜向东、蔡成忠携带海洛因驾车途经云南省永德县小勐统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海洛因700克。同日,李斌在云南省永德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最高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李斌筹集购毒资金,纠集他人到境外购毒,租用车辆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两次走私、运输、贩卖海洛因1400克,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遂核准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