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枪支 一审领刑七年
7月21日,晴隆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一崇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一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一崇,男,1975年生,家住马场乡鲁迫村一组。2002年5月9日,被告人王一崇将其非法制造的仿真“六四”式手枪四支卖给了现已判刑的易文明等人,后易文明等人在与购枪人交易时被公安干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一崇一直外逃七年,于今年4月25日,在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车站派出所被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一崇非法制造“六四”式手枪并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枪支管理法规,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据此,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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