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据州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局局长黄长春介绍,经州人民政府同意,10月13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和州教育局联合出台了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学生试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的政策,并于9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州实施“废、改、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又一新的举措。近日已下发通知,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正在开展与各学校的协商工作。
2008年,我州作为试点之一,相继把在校大学生和中小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自该工作启动以来,到今年9月底,全州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已有600余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及小中学生的医疗保障工作,减轻学生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要求,在学生中积极探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我州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学生试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即直接将参保学生保费按人数定额标准拨付到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补贴范围和对象
从2009年9月1日起,已参加我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学生。
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和拨付办法
根据学生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拨付给学校。高校和州直中小学、幼儿园由州级社保经办机构分期拨付,各县(市)、顶效开发区中小学和幼儿园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分期拨付。
门诊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门诊医疗补助资金属于社保基金,专项用于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由学校统一组织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各高校、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开设专户、专账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年度结余资金可转下一年度使用。门诊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劳动保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同意后执行。
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着自愿原则,缴费标准根据州府发(2008)30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年40元缴费,政府补助80元,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学生参保,每人每年按10元缴费,政府补助110元。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学生试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的通知》中要求,全州各级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积极动员和组织学生参保。学生办理参保手续后,由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一人一票开具收据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证。收取的医疗保险费和拨付给学校的学生门诊医疗补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劳动保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反馈。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保障待遇
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省卫生厅五家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参保后的保障待遇是: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含意外伤害医疗费待遇)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二、大学生日常医疗待遇。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根据高校大学生实际参保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到高校,由高校统一组织使用和管理,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只能专项用于大学生门诊医疗费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的管理办法由各高校制定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同意后执行。三、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建立全省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省级财政用2至3年时间从原省公费医疗经费中累计拨付1000万元作为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全省各统筹地区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全省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所在高校和大学生本人承担10%,学生承担的比例,由高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