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截至12月30日前,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已下拨我州农村医疗救助资金3692万元,城市医疗救助资金743万元。
据了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以及《贵州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精神,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经研究,决定及时下达2009年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各县财政局和民政局。州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下达补助资金作了说明。此次财政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分配,主要考虑了各地1—9月医疗救助人数及支出、农村五保供养人数、2008年农村贫困人口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各地资金投入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求各地结合当地财力,统筹安排,做好资助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资助等医疗救助工作。要求各地按医疗卫生救助基金管理意见和《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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