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州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患病就医困难,确保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患大病及时得到救助,本着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原则,近日,州民政局决定在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和黔西南州中医院联合开展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同时下发了《黔西南州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方案》,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州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启动,将推进全州医疗救助工作由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救助模式,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得到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
5月12日,记者从黔西南州民政局社会救助局详细了解了开展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具体方式、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如何申请、审批医疗救助程序等,帮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并掌握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医疗救助试点实施救助的对象
主要是针对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的本州户籍下列困难群众:一是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二是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是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是其他经州民政局认定的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的方式与救助的标准
医疗救助方式:医疗救助主要采取医后救助的方式进行,即在符合救助的对象出院结算时,由医院按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冲抵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凭医院出具的医疗发票,以总医疗费按比例进行救助。医疗救助的标准起付线从总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开始按比例实施救助,原则上每位救助对象每年救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
对于农村五保对象,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额救助。对于特殊困难群众,由州民政局审核是否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时,未经批准在其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医疗费。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人(或直系亲属)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及其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城市低保证或农村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疾病诊断证明。
二、医院进行审查。医院对申请人提供的凭证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黔西南州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简称《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签署意见。
三、州民政局社会救助局进行审核。申请人凭医院签署同意实施救助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到州民政局社会救助局进行审核,由社会救助局签署审核意见。
四、医院实施救助。在救助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医院凭医院和社会救助局签署同意实施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申请表》,按比例实施救助。
五、州民政局审批。原则上每月上旬由州民政局社会救助局与医院对上月开展医疗救助的情况进行复核,整理送局领导进行审批。审批材料一式两份,由医院和州民政局存档,各保存一份。
申批材料包括下列内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农村低保证复印件或五保供养证复印件;《黔西南州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医疗发票复印件(由州医院财务部门加盖公章并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