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州某公司因偷税被黔西南州国税局稽查部门查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531万元。
2009年9月,州国税局稽查案件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我州某公司有偷税嫌疑。经核查举报属实后,州国税局迅速从各县抽调6名稽查骨干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2007年至2008年纳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经查,该公司在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间,通过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少申报销售收入、销售货物收到现金营业款少记销售收入、购进货物未入账、实现销售未记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该公司在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经营期间应补缴增值税264万元,其中定性为偷税的有210万元。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除追缴少缴增值税264万元外,并对其所偷税款210万元处以1倍罚款210万元,共474万元,加收滞纳金57万元,合计共5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