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仓更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校园伤害案件,被告方当庭履行了义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事情的经过是:兴义市仓更镇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吴某,于2009年5月20日下午上课时间玩铁钉,铁钉掉到地上,吴某弯腰捡铁钉,同桌的同学陈某低下头看,被吴某所捡铁钉刺伤眼睛,陈某当时痛哭并出现眼红症状。次日,其母带陈某找到学校老师,学校叫陈母带陈某到医院检查处理,并与吴某的父母联系,因吴某父母均外出打工,吴某系留守儿童,与其祖母在家生活,故未能与吴某父母联系上。此后一个星期,陈某的父母发现陈某伤情恶化,于2009年5月28日再次找到学校,学校即通知吴某的祖母到场,一同带陈某到兴义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至2009年6月15日出院,共住院18天,支付医药费5697.74元,其中,吴某的祖母支付了1500元。
2009年11月10日,经该小学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0年7月17日,经兴义市人民工人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某左眼伤残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为此,陈某将吴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吴某父母及小学赔偿陈某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合计9906.82元(不含已付的1500元)。
由于吴某系留守儿童,法庭通知吴某的祖母到庭领取了相关的诉讼材料,吴某的祖母回家后即电话通知吴某的父母,吴某的母亲听说后便犯心脏病,吴某祖母急得团团转,一边安慰吴某的母亲,一边跑回法庭诉说,并称与她无关。通过法庭耐心细致入微的人性化工作,并通知学校到场,经多次调解,终于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6600元(不含已付的1500元),吴某的祖母(第三人黄某)自愿垫付,事后可向吴某的父母(法定代理人)追偿。由第三人仓更镇某小学补偿陈某1400元。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当庭履行了义务,使这起发生了一年多的校园伤害案件圆满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