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州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触犯法律的兄弟俩分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09年4月11日晚,被告人赵明达怀疑晴隆县光照镇定汪村罗某将自家猪卖了,并怀疑自家耕牛被盗之事也是罗某所为,为能够使罗某将出卖猪所得之钱作为抵押,便打电话叫其兄赵明江等人赶到罗某家。当赵明江驾驶自己的微型车赶到罗某家后,赵明达便冲进罗某家,将罗某家的四扇木门、电饭煲、塑料凳等东西砸坏,并将罗某之兄及其母亲带到了光照镇东方红村三间房组路边的一棵大树旁追问猪卖多少钱卖给谁了?罗某之兄不说,赵明达等人便将罗某之兄拉到了盘江桥老桥边,继续追问猪的下落,并用绳子将罗某之兄的双手反捆在一起,对罗某之兄说,如果再不讲就将其丢到河里。在持续了约1个小时后,罗某之兄才承认自己以3800元钱将猪卖了,赵明江在罗某之兄答应把钱交出来后才将捆绑其的绳子解开,并陪同罗某之兄回家拿钱,把罗某之母留在了自己家中。在得到罗某之兄交出的3800元钱后,被告人赵明江才电话告知被告人赵明达送罗某之母回家。直到次日6时30分时,被告人赵明达才开车送罗某之母回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明达、赵明江以逼迫罗某之兄说出卖猪真相为由,采取威胁、捆绑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明达、赵明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
在接到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后,被告人赵明达、赵明江不服,以在维护自家耕牛被盗过程中,对罗某之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威逼,但并未限制其母的人身自由,犯罪动机、情节、后果和社会影响不严重为由,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上诉人赵明达、赵明江二人的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大家,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采取与法律相悖之手段,触犯刑律,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姚 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