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龙某焦化厂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安龙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补缴增值税35万元,处以罚款17.5万元,对未按规定时限缴纳罚款加处罚款5.3万元,全部款项计57.8万元。并于8月5日全部缴纳入库,案件已移送公安局机关。
2009年,安龙县政府对不符合规定采用原土法炼焦的焦化企业全部进行取缔,部分焦化厂从生产转为商贸,利用原有资质进行焦炭的流通业务,该焦化厂就是其中之一。在其生产经营接近尾声时,该企业铤而走险,于2010年度1月至2月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运输发票2份,共计开据焦炭2137.29吨,虚构交易金额200.6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1万元,抵扣运输费用0.9万元,合计共抵扣税额35万元。该企业对从第三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自行虚开进行抵扣税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安龙国税局依法查处。 (黄 敏 付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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