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黔西南州委《关于建议撤销龚修明政协黔西南州第六届委员会委员资格的通知》(州委[2010]107号),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协第六届黔西南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撤销龚修明的政协第六届黔西南州委员会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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