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罗某夫妇返还原告罗某某交由其保管的人民币3万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原告罗某某在兴仁县信用社贷款3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当天中午拿到钱后因要去帮别人砍树遂将钱交由其堂哥罗某夫妇保管,罗某夫妇同意后把钱放在自家牛圈内用草盖好。当晚罗某夫妇到牛圈时发现只有2300元散落在牛圈内,其余现金已经丢失,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电话通知原告罗某某。经公安机关侦查及调解,被告罗某夫妇说钱已经被牛吃了,只剩下2300元可以归还原告,被牛吃的部分不应该由他们夫妇承担责任。原告罗某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夫妇同意为原告罗某某保管钱财的保管合同合法有效,虽然是无偿保管,但被告罗某夫妇将钱存放在牛圈内致其保管物消失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罗某夫妇偿还原告人民币3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表示不上诉。(张志龙)
亮点黔西南 版权所有 Ldqx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859-3224873 投稿邮箱:ldqxn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