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册亨县一刘姓女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据悉,刘某(41岁,册亨县冗渡镇人)因感情不和与前夫离婚后,经人介绍于2009年和韦某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刘经常受到韦的奚落,且发现其经常和其他女性通电话,刘某遂提出和韦分手,遭到拒绝后便产生杀死韦的念头。同年11月21日,韦某打电话让刘带酒到其做工处,刘某于第二天上午买了两瓶二锅头送去,再次受到韦的奚落,于是趁人不备,于三日后的晚上在酒中投放了剧毒物质氰化钠,致韦喝此酒后死亡。
案发后,刘某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刘某的自首情节及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关押在看守所的刘某已表示不上诉,并对自己因不懂法致此严重后果追悔不已,决定认真改造,争取早日获得自由,重返社会。
(王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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