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经2009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过一年多的前期准备工作,现正式进行开征。
我州级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对象是:州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年产9万吨的煤矿企业等。
我州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作为非税收入收费事项,9月7日起直接进入州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与水行政审批系统业务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同步运行。
(吴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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