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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首例禁酒判决:一青年3年6个月内被禁喝酒

     今年年初,被告人代康酒后在兴仁县下山镇持水果刀将张超杀伤。7月1日,兴仁法院一审判处代康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零6个月;限制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喝酒。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兴仁法院首份“禁酒判决”。(陈建都、张百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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