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对一起责任保险索赔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孙某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孙某交通事故赔偿金79775.81元。
2010年5月25日,原告孙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当场死亡。孙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孙某所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7月12日经兴义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胡某父母赔偿金110000元,孙某支付80000元。后因为孙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时间为2010年2月27日前,而孙某没有按期换证。保险公司以此属无照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赔偿金。孙某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为其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应由合同加以规定并应得到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换发驾驶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当事人应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第二十七条规定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孙某在2010年5月25日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驶证换证期限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应当认定,孙某持合法有效的驾驶证驾车。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同样需承担赔偿责任,兴义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陈 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