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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原县长万高山案件警示:“我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

“我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
——普安县人民政府原县长万高山案件的警示

  普安县人民政府原县长万高山(49岁)因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8年12月10日被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3年,合并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万高山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万高山有期徒刑12年和2年,总和刑期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他因喜欢钱被金钱击倒了,口中还声称:“我作为一名政府县长犯下如此低级错误!”

  万高山,1980年从兴义民族师专数学系毕业后,分配到兴义一中从事数学教学工作12年,1992年调州发改局工作了13年,曾担任州发改局科长、副局长,同时兼任州招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5年6月派任中共普安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县长。就在他到普安任县长2年零5个月至案发的2007年11月期间,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150万元、港币2万元,还有136.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称得上是日进“斗金”。他自到普安任县长后,给他送钱的人有经理、矿主、业主、老板、开发商、下属、男人或女人,不论是什么人,只要是送钱给他,他都毫不客气的一一收下,并交给妻子先存入银行,等以后找机会再“还”回去。他收别人送的钱时,送到兴义家中的他收,送到普安宿舍的他收,送到外地办事处的他收,送到县长办公室的他收,送到出差住的酒店他收,送到上飞机时飞机场的他也收,送到路途上车的他照样收。别人给他送的只要是钱,一次1万元他收,一次2万元他收,一次3万元他收,一次5万元他收,一次8万元他收,一次20万元他也收,一次30万元他还是敢收。但最后是他收别人的钱,却给自己换来了13年的牢狱之灾,应验了“人不能把金钱带进坟墓,但金钱可以把人带进坟墓”之言。正是“积玉堆金官又祟,祸来倏忽变成空。两年荣贵今何在?不异南柯一梦中。”

  万高山案件给人们的警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为公则利民,为私则害己。从政与发财,自古以来就是两股道上的车,无法并行,也无法兼得,谁要是在这上面搞结合,注定要身败名裂,人毁财空。为什么?这是因为商人的逻辑是利益的最大化;当官的逻辑是政绩的最大化。商人赚钱和获利的需求与官员政绩的需求的相结合——产生腐败。对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对待金钱,不以公权换金钱,不以职权谋私利。反之,最终将是害己、害人、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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