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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生产销售死牛死马 两被告纷纷被判刑

2018年01月06日 08:23:06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谢靖禹、唐炳

自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打击“两个专项”工作和对公安派出所驻所检察室工作以来,普安县检察院以打击食品药品专项立案监督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驻所检察职能,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食品”为重点,创新工作方法,切实保证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延伸驻所检察室职能,积极履行监督职责。2017年8月23日,监督移送犯罪线索的“死牛肉”案两被告人瓦某、保某某日前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刑,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8月初,普安县检察院驻派出所检察室检察官接群众举报称:青山镇街上有人收购死牛、死马等加工成肉类出售,希望驻所检察室监督调查此事,派驻检察室检察官根据反映情况,依照法律权限拟定工作计划,并在青山街上进行走访。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驻所检察官于2017年8月23日在离青山车站往楼下方向800米左右的马普公路路边发现一“黑”屠宰场,屠宰场有人正在宰杀一头牛。经仔细观察,驻所检察官发现,宰杀现场杂乱、污水横流、卫生条件差,且屠宰场所在位置与举报人所描述的位置基本相符,驻所检察立即向院领导汇报了有关情况,并及时与县公安局及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各部门及时派出合适人员参与调查处理此事,后普安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及时派出民警保护现场,县市场监管局及县农业局也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2017年8月23日,我院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经侦查认定:瓦某、保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经我院批准,犯罪嫌疑人瓦某、保某某被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12月8日我院以被告人瓦某、保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瓦某、保某某夫妇长期在普安县青山镇经营宰杀牛肉销售的生意,经营期间,其二人宰杀销售的牛有正常的活牛,亦有死因不明的死牛,二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牛而低价购买,宰杀加工销售牟利,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瓦某、保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此案的宣判,标志着普安县院打击食品药品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专项活动,我们将一如既往,永远在路上。

(谢靖禹 唐炳)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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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生产销售死牛死马 两被告纷纷被判刑

亮点黔西南 | 2018年01月06日 08:23:06 | 谢靖禹、唐炳

自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打击“两个专项”工作和对公安派出所驻所检察室工作以来,普安县检察院以打击食品药品专项立案监督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驻所检察职能,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食品”为重点,创新工作方法,切实保证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延伸驻所检察室职能,积极履行监督职责。2017年8月23日,监督移送犯罪线索的“死牛肉”案两被告人瓦某、保某某日前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刑,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8月初,普安县检察院驻派出所检察室检察官接群众举报称:青山镇街上有人收购死牛、死马等加工成肉类出售,希望驻所检察室监督调查此事,派驻检察室检察官根据反映情况,依照法律权限拟定工作计划,并在青山街上进行走访。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驻所检察官于2017年8月23日在离青山车站往楼下方向800米左右的马普公路路边发现一“黑”屠宰场,屠宰场有人正在宰杀一头牛。经仔细观察,驻所检察官发现,宰杀现场杂乱、污水横流、卫生条件差,且屠宰场所在位置与举报人所描述的位置基本相符,驻所检察立即向院领导汇报了有关情况,并及时与县公安局及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各部门及时派出合适人员参与调查处理此事,后普安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及时派出民警保护现场,县市场监管局及县农业局也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2017年8月23日,我院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经侦查认定:瓦某、保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经我院批准,犯罪嫌疑人瓦某、保某某被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12月8日我院以被告人瓦某、保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瓦某、保某某夫妇长期在普安县青山镇经营宰杀牛肉销售的生意,经营期间,其二人宰杀销售的牛有正常的活牛,亦有死因不明的死牛,二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牛而低价购买,宰杀加工销售牟利,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瓦某、保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此案的宣判,标志着普安县院打击食品药品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专项活动,我们将一如既往,永远在路上。

(谢靖禹 唐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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