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行为,树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望谟县纪委日前出台了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将受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从严追究其纪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务用车条件的改善,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比如接送孩子上学、出门旅游等。”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是一种变相谋取私利的严重违纪行为,也是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因此应该明令禁止。针对这一现象,望谟县出台了《关于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的规定》,规定要求:“从7月15日起,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严格禁止公车私驾。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严格禁止公车私用。政法、消防、公安等特殊行业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等证件,报经县纪检部门审批后,方可驾驶公务用车。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已有举报平台,自觉接受群众、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凡领导干部私驾公车经查属实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从严追究其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一律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要求各级部门切实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各级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和调配,建立健全派车登记、出车记录等制度,对公车的出勤情况逐日进行登记。 (胡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