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某项目部诉讼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
四川一公司到望谟承建水库后成立了项目部,该公司将水库的坝基开挖承包给何某、杨某和黄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项目部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施工合同。
经望谟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某项目部系其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某项目部的起诉。(作者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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