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合于2012年2月28日到望谟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协议将坐落于望谟县复兴镇某地的楼房一栋归原告所有。离婚后,被告杨某对财产的分割反悔,拒不协助原告何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原告何某便将被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坐落于望谟县复兴镇某地的房屋一栋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鉴于原、被告的特殊关系,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此案不仅仅涉及两个人离婚财产问题,还关系到双方子女的成长及日后抚养探望问题,处理不好会带来一系列的“后遗症”。为此,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力求将双方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提前通知双方调解处理。双方到庭后,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法理,耐心开导双方,经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到房产登记机关协助原告何某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作者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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