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未离婚 分割财产法院不支持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纠纷案。因原告韦某与被告韦某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韦某及其子女及孙子、孙媳就要求与被告分割财产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对相关法律向原告进行释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2002年原告韦某与被告韦某某在望谟县复兴镇环城路购买一宅基地,价值9000元。为解决一家人在望谟县城的居住问题,原告韦某与被告韦某某于2006年正月开始建房。在建房中,因双方资金不足。因此原、被告的子女及孙子、孙媳共计3人分别也投入资金共计205000元参与建房。房屋于2007年9月建好,欠债58000元。原告韦某与被告韦某某偿还因建房所欠债务29000元。原、被告的孙子及孙媳偿还29000元。现该房屋欠款已还清。韦某与韦某某将房屋建好后,本应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被告韦某某不满足现状,于2007年9月将一黄姓女人带到家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将该女人之子也接到家中共同生活,甚至还要将原告韦某赶出家门,将整栋房屋留给黄姓女人及其儿子。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原告韦某及其子女、孙子、孙媳与被告韦某某共同分割望谟县复兴镇环城路房屋一栋。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查明,原告韦某与被告韦某某现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本案中,韦某未起诉与韦某某离婚,而仅要求分割财产。由于二人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韦某某亦不存在上述行为,故原告要求分割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就原告韦某与被告韦某某的子女而言,可以向父母要求分割财产。因此,本案经过承办法官就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后,原告韦某及其子女、孙子、孙媳自愿撤回起诉。(韦腊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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