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尽赡养义务老父告儿子 法官调解得予解决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被告韦某(原告之子)因不尽其赡养义务,被父亲王某起诉。经法官调解,韦某自愿承担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并承担医疗费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之外自费部分的50%费用。
原告王某生有二子二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1998年,因子女全部成家,在被告结婚后开始分家居住。原告分与被告生活;原告妻子分与长子生活。约定各自负责老人的生养死葬。在分家时,家中的财产、土地由两个儿子平均分割。在被告夫妻外出打工期间,原告在家从事生产并照顾被告的两个女儿。在2011年8月一天,被告以原告在家将二女结扎补助费用私自使用为由打骂原告,并私吞了土地补偿款和林木补偿款而发生家庭矛盾,且还将原告赶出家门至今。2011年8月至今原告一直居住在长子家。期间,被告不但不接原告回家,在父子碰面时,被告还装作不认识父亲的态度。原告认为,自己已73岁高龄,体弱多病,平日无任何生活来源。含辛茹苦把子女养大,只求在古稀之年能安享晚年。但经从多亲属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其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原告的赡养费100.00元/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鉴于二被告系父子关系,经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开导,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后,被告韦某自愿承担给付原告王某每月100.00元赡养费的义务,并承担医疗费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之外自费部分的50%费用。(韦腊梅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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