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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人大监督出实效 一块土地收回再拍卖 挽回损失3094万

人大监督出实效 挽回损失3000万

  今年7月2日及11月18日,兴仁县国土部门通过依法拍卖和挂牌出让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收回的兴仁县阳光小区二期工程国有土地,共收益人民币3668万元,此举为国家挽回损失3094.2455万元。这是兴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政府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

  关于这块国有土地的收回过程,还得从兴仁县人大常委会对这起个案的全程监督说起。

  发现问题

  阳光小区原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是经兴仁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县政府确定的2005年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该项目工程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市民和国家机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时,发现该项目户型设计不符合国家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等的规定,因此,要求县政府作出说明。时任县长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进行了汇报:鉴于阳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首期工程140余套,户型分别为133平方米和155平方米,房型大,不好确定购买对象等因素,要求变更经济适用住房为商品房。主任会议认为,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商品房必须符合如下两个原则:1、限定房价(每平方米800元左右);2、变更土地有偿划拨为按有关程序出让等等。2006年7月6日,县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专题听取县政府《关于阳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说明》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但本次会议在一些问题上未达成共识,决定授权主任会议处理此事。

  约见县长

  2006年7月上旬,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集体约见时任县长,议定了变更阳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为商品房的意见。同意首期工程140余套住房作为商品房进入市场销售,政府宏观调控房价,同意将已开工建成的第一期工程土地价格重新评估出让等。之后,县政府以《关于阳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议案报告》对土地问题的处置提出如下意见:“关于未利用部分土地的处理问题,阳光小区按3万平方米的用地进行规划,分两期进行开发建设。业主按照150元每平方米的评估价,在100元每平方米的基础上进行补差后,按照阳光小区规划设计进行阳光小区二期开发。”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县政府在议案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要求县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出让国有土地。由于换届等诸多原因,这件事情被搁置起来,而项目业主在县人大常委会未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之时,继续进行第二期工程土地平整,直到县人大常委会干预方才停工。

  初步意见

  换届选举结束后,兴仁县人大常委会就此事向县委作了专题汇报。新一届县政府领导成员对此事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变更阳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议案报告》。2007年3月7日上午,兴仁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县政府提交的议案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后提出如下意见:第一、该项目在具体实施中房屋设计为133平方米和155平方米两种套型,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该项目还未竣工,建设单位就按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销售,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和第九条第二款“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规定;第三、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商品房后,所使用的土地未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出让。会议要求:一、鉴于阳光小区第一期工程建设竣工,已经将建成的房屋出售,对已建设的首期工程占地1.4万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格重新评估酌价处理;二、对未开发的1.6万平方米土地,由政府收回,按照现有土地政策规定出让。

  依法拍卖

  2007年4月1日,兴仁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县政府《关于变更阳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议案报告》并作出两条决定:一、鉴于阳光小区第一期工程建设竣工并已将建成的房屋出售,同意县政府对已建成房屋所占1.4万平方米土地的处理意见。二、对未开发的1.6万平方米土地,责成县政府收回,按照有关土地政策规定出让。

  收回的阳光小区二期工程国有土地,由政府支付原业主人民币573.7475万元。2009年7月2日及11月18日,这块土地通过兴仁县国土部门依法拍卖和挂牌出让,共收益人民币3668万元,为国家挽回损失3094.2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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