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兴仁法院成功执结兴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该县东湖社区海坝村民组杜某等23户拒不交出国有土地案。
1998年至2003年间,杜某等23户村民所在的海坝组和槽地门口两宗土地,因国家开发建设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相关法律规定已征为国有土地,并对杜某等23户依法进行了补偿,但23户村民一直在使用已征的国有土地。今年兴仁县相关工程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这23户村民不仅拒不交出已被征为国有的土地,还不顾政策和法律规定,向国家提出无理要求,相关部门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希望支持国家建设,依法交出土地,但其拒绝交出土地和清除地上附作物,国土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后,仍未按期交出,于是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行政庭于12月2日裁定准予执行,同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并于12月3日依法向23名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12月4日内,自行交出土地并清除土地上的附作物。被执行人均未按法院限期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兴仁县法院于12月5日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在12月7日自动履行义务,愈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其间,相关部门也数次给被执行人释明法律,晓之以理,然而杜某等23户藐视法律,仍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兴仁县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兴仁县法院执行局,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整个执行过程井然有序,布控警戒、排查隐患、清理现场、交付申请人土地等工作按照原定计划进行,既定分工有条不紊地进行着,13时许,强制执行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