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2010年8月27日,兴仁法院宣判一起团伙盗窃案,被告人冉某的母亲因帮助其子保管赃款,母子二人均被法院判处刑罚。被告人冉某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冉某在兴仁、安龙等地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作案或单独作案共计35次(抢劫摩托车1次),涉案金额144070元;被告人冉某将其获得的赃款分11次交由其母杨某保存;被告人杨某明知其子冉某盗窃他人摩托车,不仅不加以制止,反而帮其子保存赃款共计11次,涉案金额4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一、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冉某伙同他人或单独作案34次,涉案金额 144070元,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冉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未遂)。
二、被告人杨某明知其子交由保存的钱是盗窃摩托车后出卖而得的赃款,还为其保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赃款已全部追回,并缴纳了部分罚金,决定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冉某、杨某均服判,表示不上诉。(刘国翠 张佰陆)
亮点短评:儿子盗窃,并将非法得款交于母亲保存,害己害母。母亲经历的事多,应明常理:盗窃是犯罪。但对儿子盗窃犯法不仅不制止,反而为其保存赃款,助纣为虐,害己害子。结果:母子获刑,并被处罚金。
子置母于囹圄,不肖;母对子不会教,可悲。
可怜天下父母心!
(亮点特约评论员 王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