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兴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曹地组(以下简称曹地组)诉被告陈某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一、二审法院五次庭审,最后在中级法院法官的努力下,这起群众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
土地转让起纠纷,几次结案事未了
兴仁县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曹地组于2002年4月29日签订《荒山转让协议书》,将位于兴仁县民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曹地组王家堡堡的荒山(面积7299.91平方米,系曹地组集体所有的荒山)转让给陈开平作为办厂基地,协议约定:乙方(曹地组)同意将王家堡堡荒山转让给甲方(陈某)作为办砂石厂基地,其基地永久归甲方使用,乙方任何人不得干涉,并用红油漆划点线界定;协议签订后,陈某用一部分荒地用作打砂,并于2002年5月8日又将部分荒地转让给吕某、周某、林某、罗某作宅基地使用。兴仁国土局分别于2002年5月10日至15日向周某、罗某、吕某、林某、陈某发出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过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转让的土地后,又分别于2002年5月20日至22日与吕某、周某、罗某、林某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每户面积160平方米;并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陈某也办理了160平方米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2008年6月,陈某因打砂放炮打烂村民房屋及村民集资修路问题与村民发生矛盾,导致部分村民上访,并引发了本案。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案件,遂裁定驳回了原告曹地组的起诉,当庭原告方情绪激动,数十人在法院大吵大闹,院领导高度重视,向人大通报了情况,并给原告方做思想工作暂时平息了事态。
群众利益无小事,积极协调构和谐
随即,原告方又向我院申请对该案再审,经院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考虑到此案涉及人数众多,且存在不稳定因素,我院一方面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取得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另一方面,立即深入当地进行细致的调查,遂作出(2009)仁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州中级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我院曾多次与原告曹地组座谈和交换无果,遂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荒山转让协议》,并返还陈某转让费53880元,陈某对该判决仍不服,又上诉至州中级法院。
最终,双方当事人被中级法院化解矛盾的诚心所打动,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解除2002年4月29日签订的《荒山转让协议书》,并将荒山的土地使用权返还曹地组,曹地组返还陈某的转让费53880元,并实际履行,从而使该案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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